-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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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十二人,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資訊室、
法規會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五人擔(兼)任之;本小組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幕僚作業由綜合
規劃處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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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
(一)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二)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
表應至少三人,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
意見、報告或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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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會內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
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民間代表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會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2070154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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