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2070154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十二人,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資訊室、
      法規會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五人擔(兼)任之;本小組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幕僚作業由綜合
      規劃處辦理。

  • [修正]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
      (一)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二)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
         表應至少三人,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
         意見、報告或說明。

  • [修正]

  • 七、本小組之會內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
      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民間代表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會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修正]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