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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派副委員長一人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委員長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10812000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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