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015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增訂第八點;原第八點、第九點遞移為第九點及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依本要點第三點申請慰問金者,獲本會同意補助後,就讀學校應於公文送達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撥款項。但如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
      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
     (一)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
     (二)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但依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僑生之匯款銀行帳戶相關資料。
      但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補助款得由申請人逕予受領。

  • [附表]
  • 附表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

  • [修正]
  • 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核
      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 [附表]
  • 附表一-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申請書

  • [修正]
  • 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並得於發
      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 [修正]
  • 十、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