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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015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增訂第八點;原第八點、第九點遞移為第九點及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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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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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第三點申請慰問金者,獲本會同意補助後,就讀學校應於公文送達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撥款項。但如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
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
(一)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
(二)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但依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僑生之匯款銀行帳戶相關資料。
但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補助款得由申請人逕予受領。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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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核
轉本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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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並得於發
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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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