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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100101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
      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
      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
         表(如附表三、四)。
      (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

  • [附表]
  • 附表三-僑團辦理活動成果報告表

  • 附表四-僑團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表

  • 附表五-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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