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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訊字第109130025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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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海外媒體向本會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應填具「海外華文報刊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一)或「海外華文電子媒體申請
補助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最新出版之刊物、影音帶或光碟三份,送駐外
單位填註審查意見後,核轉本會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 [附表]
- [修正]
-
六、受補助之海外媒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一)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海外華文媒體補助成果報告表」(附件三)、「
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
原始憑證正本,經駐外單位核轉本會辦理核銷。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四)如有特殊情形須自行留存原始憑證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海外媒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