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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1050238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增訂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本會指定之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撤銷
      對其之指定:
      (一)辦理第四點事項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者。
      (二)跨區保薦僑生者。
      (三)對特定招生團體予不公平之待遇。
      (四)保薦不符簡章規定條件之學生來臺升學。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嚴重違規之事項。

  • [修正]

  • 四、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於本會指定期間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並核轉僑生回國就學申請表件。
      (二)核驗申請人身分、學歷證件。
      (三)轉發錄取分發通知書。
      (四)辦理招生推廣事宜。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事項。
      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核驗前項第二款身分、學歷證件後,應於影本
      上核蓋「與正本相符」章戳,並蓋保薦單位戳記。

  • [修正]

  • 六、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辦理第四點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視情形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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