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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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指定之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撤銷
對其之指定:
(一)辦理第四點事項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者。
(二)跨區保薦僑生者。
(三)對特定招生團體予不公平之待遇。
(四)保薦不符簡章規定條件之學生來臺升學。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嚴重違規之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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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於本會指定期間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並核轉僑生回國就學申請表件。
(二)核驗申請人身分、學歷證件。
(三)轉發錄取分發通知書。
(四)辦理招生推廣事宜。
(五)本會指定之其他事項。
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核驗前項第二款身分、學歷證件後,應於影本
上核蓋「與正本相符」章戳,並蓋保薦單位戳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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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辦理第四點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視情形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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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1050238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增訂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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