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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205032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頂尖僑生獎學金請領資格、核發原則及申請時程:
      (一)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由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及招生目標人數
         綜合評估,相關規定另訂定年度申請計畫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
         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辦理。
      (二)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受頒獎學金僑生原則如下:
         1.初中或相當於初中三年學業平均成績達 A或八十八分以上,
          或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內。
         2.操行總成績三年平均列高等(八十分)以上。
         3.為因應各國學制及成績評量方式不同,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
          處及本會文教服務中心依前二目規定提報學業平均成績換算
          標準送本會備查;如無操行成績,應依其他多元表現評估認
          定。
      (三)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於每年招生期間截止前,遴選受
         獎名單送本會核定。本會核定獎學金受獎名單後,於每年六月
         底前對外公告並請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將本會通知受
         獎公函轉發受獎僑生。
      (四)受獎僑生已完成入學註冊手續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每名
         新臺幣十五萬元。

  • [修正]

  • 六、頂尖僑生獎學金請款及結報:
      (一)學校應輔導該校僑生檢具受獎公函影本證明文件,於入學年度
         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經就讀學校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
         。
      (二)學校應對前款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於十
         月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及前款所訂之文件送本會核備。相
         關審查文件並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三)經本會核定得獎者後,將獎學金撥付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
         日前,檢送學校收據或領據,及受獎僑生個人領據或印領清冊
         ,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僑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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