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1090200904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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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畫未經核定前
,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依本計畫提出補助申請案件。
(二)本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服務計畫,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