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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6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194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僑民團體、熱心僑胞及社會人士
      捐贈作育優秀在學僑生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與協助艱
      困地區之僑民學校師資充實、教師退休撫卹基金及提升教師教學知能
      等相關項目之輔助金(以下簡稱輔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八、輔助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為輔助對象:
      (一)僑民學校:經本會立案或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備查,
         並積極配合政府僑教政策之艱困地區學校或語言班。
      (二)僑民學校教師:僑民學校聘用之在職教師,但不包括持有中國
         大陸護照或港澳地區護照者。
      (三)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依「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
         要點」登記之海外僑教組織所成立之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
         金。

  • [修正]

  • 九、輔助金捐贈及動用方式為一次或按年捐贈基金,以其本金、孳息或以
      其本金併同孳息為輔助金,於年度內一次或多次發放。輔助金基金發
      放後若有結餘,併入下年度統籌運用。
      輔助金之核發,由本會視海外僑教現況,研提相關計畫送獎助學金及
      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輔助金之發放對象、金額等事項,由獎助學
      金及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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