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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86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109020170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僑教志工須具有奉獻及服務熱忱,能遵守本要點規定,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文教工作專長,或有教授華語文課程經驗者。
      (二)對推廣海外傳統文化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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