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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8020347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件五、第八點附件六、第九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前點第二項所列各款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填妥「僑民學校現況表」及「僑民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五),送駐外館
         處或中心核轉本會。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達一千美元(或八百三十歐元或十萬日圓或一千三百澳幣或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除第二款表件外,應依申請項目另提供下列資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四)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須另附中文說
         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日圓、歐元、澳幣或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
         幣非屬上述貨幣,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
      (六)僑民學校修繕或興建校舍之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修繕或興建情形分次
         撥付款項。

  • [附表]
  • 附件五-僑民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

  • [修正]
  • 八、駐外館處或中心得就轄區所有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案件一次彙整並加註審核意見後,
      一併核轉本會。如同時有二所以上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應另彙整「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
      助評估彙整表」(詳附件六)。

  • [附表]
  • 附件六-僑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評估彙整表

  • [修正]
  • 九、僑民學校申請經費經獲核准者,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動結束、
      校舍修繕或興建完竣、教材教具或教學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
      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
      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詳附件七),僑校負責人、校長或經手
         人務必親自簽章。
      (二)成果報告表(詳附件八)。
      (三)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四)獲補助修繕或興建校舍,應併附施工前及竣工後照片。
      (五)獲補助教學相關設備,應併附註明「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贊助」字樣之照片。
      (六)獲補助文教活動,應併附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
      (七)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
         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
          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
          四千八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
          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 [附表]
  • 附件七-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 附件八-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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