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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076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六點之附件(原第七點變更為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發行刊物,核銷時應檢送出版之紙本型刊物三本或列印出之電子
      報一份,並檢同收支清單、發行刊物費用明細表及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另
      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 [附表]
  • 附件-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費用明細表

  • [修正]
  •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
        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
        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
        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
        算後繳回。

  • [修正]
  • 八、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社團停止該項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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