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076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六點之附件(原第七點變更為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發行刊物,核銷時應檢送出版之紙本型刊物三本或列印出之電子
報一份,並檢同收支清單、發行刊物費用明細表及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另
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 [附表]
- [修正]
-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
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
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
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
算後繳回。 - [修正]
-
八、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社團停止該項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