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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1020134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僑校及僑團依前點申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臺灣華語文學
      習中心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一)、新設置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二)或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經駐外館處核轉本會辦
      理審查下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審定作業。

  • [附表]
  • 附件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申請表

  • 附件二-「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及營運計畫書內容(新申請設置者填寫)

  • 附件三-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表(續申請設置者填寫)

  • [修正]

  • 五、僑校及僑團經核准設置及續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與本會簽訂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如附件四),
      並依核定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辦理臺
      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倘有違反本會僑教政策或重大違失,經通知限期
      改正後仍未能依限改正者,本會得終止前項合作協議。

  • [附表]
  • 附件四-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

  • [修正]

  • 六、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需配合辦理事項:
      (一)開辦華語文課程,招收十八歲以上(含)人士,並以正體字教
         學為主。
      (二)所聘師資須熟悉正體字華語文及臺灣文化教學,由本會與僑校
         、僑團雙方共同商議後聘僱之。
      (三)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推廣活動。
      (四)使用及推廣本會提供之華語文教材。
      (五)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
      (六)建立學生資料,以供本會查核;並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營
         運成果及學生學習概況之統計資料予本會。
      (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參加本會辦理來臺
         參訪活動,並鼓勵教師參加本會辦理師資培訓及認證課程。
      (八)協導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競賽、青年來臺活動及海外文教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所辦文化活動。
      (九)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英語臉書粉絲專頁(或Twitter、Ins
         tagram)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
      (十)聯絡結業學生組成線上校友會,提供來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
         學金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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