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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2020172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以下簡稱華測),並取得華測「準備級一
      級」以上(含)成績單或證書,得向本會申請補助其所繳華測報名費
      ,且每名學生補助以四十美元為上限,並不得逾華測報名費。

  • [修正]

  • 四、僑校及僑團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報名參加華測,得向本會申
      請協導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以下簡稱華測輔導補助)。華測輔導
      補助,以協導報名華測之學生人數每名學生十美元計。

  • [修正]

  • 六、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由學生於華測成績單寄送後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經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其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
         中心學生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申請表」(詳附件一),併附學
         生華測報名費單據、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彙送駐外館處或海外
         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
         事宜。
      (二)華測輔導補助:
         1.僑校及僑團於協導學生完成華測報名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表」(詳附件二)、第一款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影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完成華測報名及繳費資料影本,送駐外館處或僑教
          中心核轉本會,審查核定華測輔導補助之額度。
         2.僑校及僑團應於本會通知華測輔導補助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
          運用華測輔導補助,並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
          參加華測輔導補助運用申請表」(詳附件三),送駐外館處
          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僑校及僑團運用華測輔導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
          華測輔導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
          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
         ,依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
          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五)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 附件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申請表

  • 附件二-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申請表

  • 附件三-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運用申請表

  • [修正]

  • 七、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核銷:學生、僑校及僑團應依限
      檢送下列表件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核銷。但如該本會
      核准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
      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學生應於本會核准補助次日起三十日內
         ,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彙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
         通過華測之報名費補助領據」(詳附件四)及學生華測報名費
         單據正本,向本會辦理核銷。
      (二)華測輔導補助:僑校及僑團應依核定華測輔導補助之運用項目
         使用,並於運用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公款補助
         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五)、受補助金額之支用
         單據正本及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
         ,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
         比例計算後繳回。

  • [附表]
  • 附件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領據

  • 附件五-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 附件六-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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