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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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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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評鑑項目第一款至第六款為基本項目,總分為一百分,評鑑項目
及占比如次;第七款至第八款為加分項目,加分上限各為五分:
(一)華語文教育推廣:占百分之四十,評鑑重點包括臺灣華語文學
習中心營運時間、華語文課程開班數、課程期程、總時數、教
學模式、教學方式、學生總人數。
(二)教學團隊專業性:占百分之二十,評鑑重點包括取得我國或當
地政府核發華語文教學相關證書之教師人數、參加本會辦理師
資培訓活動情形與次數及獲認證之教師人數,以及參與本會研
習活動之負責人及行政人員情形、時數及人數。
(三)招生宣傳: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招生宣傳作為、網頁設計及社群媒體經營情形、宣傳次數、
創意,以及辦理招生宣傳活動場次、參加人數。
(四)協導學生參加本會活動:占百分之十,評鑑重包括協導學生參
加本會辦理華語文相關競賽與青年活動(英語服務營等)之作
為、次數、學生參加活動別、參加人數。
(五)華語文教材推廣: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使用與推廣本會
自編教材情形及成效。
(六)協導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含華語文能力測驗快篩系統之
檢測):占百分之十,評鑑重點包括協導學生參加國家華語測
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之華語文能力測點驗及快篩系統檢測之作為
、次數,以及學生報名、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人數。
(七)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制宣導:評鑑重點包括辦理性別平等與性
騷擾防制等觀念及法令宣導或建立相關措施及機制。
(八)教學及營運特色:評鑑重點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學及營
運特色。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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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評鑑作業程序:
(一)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
中心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一)及照片、剪報等資料,經駐外
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二)本會成立評鑑小組,依前點評鑑項目辦理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績效評分,並按成績高低及等次分配比例排序,經簽奉本會
委員長核定後,函知各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轉知各臺灣華語文
學習中心。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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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效評鑑結果:
(一)評鑑等次分為最優、優良、良好及不佳等四級。
(二)評鑑為最優者核給績優補助五千美元,為優良者核給績優補助
三千美元。評鑑為不佳者,除有正當理由或特殊情形外,本會
自次年度不核准續設置,且該僑校及僑團應繳回尚未使用之本
會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牌等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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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優補助申請:
(一)僑校及僑團經本會評鑑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最優、優良者
,得於本會通知績效評鑑結果之次日起一年內,按第六點績優
補助之額度內,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優補助運用申請
表」(詳附件二),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
辦理核撥事宜。
(二)僑校及僑團運用績優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績優補
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
,依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
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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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績優補助核銷:
(一)僑校及僑團應依核定績優補助之運用項目使用,並於運用結束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正本(如附件三)、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及成果
報告表(如附件四)、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送交駐外館處
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銷。但如該本會核准運用項
目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
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二)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
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
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
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
(或本會核定之歐元、澳幣、日圓)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
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
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