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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各單位為辦理其經辦業務,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零星、小額支出,得檢具借
支款申請書(借據)經處室主管及會計單位核准後,向秘書室庶務出納科保管之零用金
辦理借支。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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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速本會零用金之流通性,各單位於借支前開款項後,至遲應於三日內檢具單據(黏
貼於憑證用紙上),並經處室主管核章後,向秘書室庶務出納科核銷,並取回原借據;
但情況特殊無法及時辦理核銷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訂定核銷期限,依分層負責程序簽
准後依限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經濟金融
中華民國90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僑務委員會僑秘庶字第105040185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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