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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經濟金融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僑務委員會第1080303182號簽核定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十點及第九點附件一、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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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查核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
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第一項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動公
開之。 - [修正]
-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本會成立查核小組後,於實地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單
位查核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管人
員於現場備詢。
(二)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寫「財團法人海
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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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核後處理: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僑商處)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整簽奉核定後公開於
本會網站,並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期未辦理者,本會
得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