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05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二)自行回國經本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有案者。
      (三)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含僑生專班)者。
      (四)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五)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進入科大端預修、預實習者。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
      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各校應就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程序後,按審查結果
      造冊函送本會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及第三十三
      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會依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補助,不適用
      第二項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