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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07010155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僑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僑民捐獻用於國內或國外地區僑社相關之公益用途者,以新臺幣為單位,依下列標準分
      別獎勵;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或金錢以外之物品為捐獻,其價值依第五點規定折算後符
      合標準者,亦同。
     (一)一次捐獻總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獎狀。
     (二)一次捐獻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銀質獎牌。
     (三)一次捐獻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金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本會委員長頒給匾額。
     (五)一次捐獻總額在一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且符合報請行政院院長題匾條件
        者,本會得報請行政院院長核頒匾額。
     (六)一次捐獻總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且合於褒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之規定者,得陳報行政院審核後,呈請總統核頒匾額或核予褒揚。
      同時符合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或第四款及第六款一次捐獻總額獎勵規定者,分別依第
      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辦理,不另重複授獎。

  • [修正]
  • 六、以募款所得捐獻,其捐獻金額達第四點各款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者得比照同點各款規
      定另行核給獎勵。

  • [修正]
  •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收轉僑民之捐獻並函轉其相關資料予本會者,依第四點及第六點等規定
      審核授獎。

  • [修正]
  • 八、本要點於僑民組織成立之法人及團體捐獻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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