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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3050039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至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至附件六;增訂第八點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學校開班原則:
      (一)開班類型、修業期間及開班時間:
         1.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二年
           制副學士班」):教育部核定之日間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
           。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
           「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招生科系應為教育部核定日
           間學制之四年制學士班系科。
         2.非學位班:本會核定之二年技術訓練班,得於春、秋季開班
          。
      (二)開設類科:
         1.學位班:申請開設之系科數不限,但以國家發展政策與國內
          產(企)業所需類科及學校特色領域為限,並經本會核定者
          。
         2.非學位班:申請開設之科數不限,但須與學校深具特色、競
          爭力之專業系所相關,連結海外產(企)業需求,並經本會
          核定者。
      (三)招生名額:
         1.學位班:每班至少二十名,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相關法規。
         2.非學位班:每班至少二十名。
      (四)申請期間:本會另行公告週知。
      (五)應備文件:本會另行公告週知。
      (六)為配合僑情需要本會得另開班;修業期間及相關申請承辦規定
         ,由本會另行通知。

  • [修正]

  • 六、申請學校之計畫審查及評核方式:
      (一)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班:申請學校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
          期聯合招生作業。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申請學校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
          參加當期聯合招生作業。
         3.經本會依前二目審定通過之學校,得依「大學校院辦理單獨
          招收僑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訂定單獨招
          生簡章報送本會後,於本會聯合招生報名期間截止後至分發
          作業開始前,繼續受理僑生報名,併入本會分發作業。
      (二)非學位班:申請學校須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期招生
         作業。

  • [修正]

  • 七、海青班之招生及分發作業規定:
      (一)二年制副學士班及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
         1.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負責辦理。必要時,本會得辦
          理聯合招生宣導。
         2.依本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辦理。
         3.每班錄取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開班。
         4.分發作業:
          (1)符合僑生身分及學歷規定,經本會會同學校之相關會議分
           發。
          (2)學校製作錄取通知書,並發給各錄取學生。
      (二)非學位班:
         1.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負責辦理。必要時,本會得辦
          理聯合招生宣導。
         2.依本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辦理。
         3.每班錄取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開班。
         4.分發作業:
          (1)分發作業由本會主辦,並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各項查核工
           作。
          (2)本會得於當期承辦學校中遴選一所學校,協助本會辦理分
           發行政作業。
          (3)本會將依據錄取名冊製作錄取通知書,函送各相關駐外館
           處轉發各錄取學生。

  • [修正]

  •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學費:
         1.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核定海青班學生每人補助金額,第一學期
          依就學報到人數,第二學期起,依每學期在學學生人數核算
          。惟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僅補助第一學年與第二學年學費
          。
         2.承辦學校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據每位註冊報到學所
          填寫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受理驗證後,再據以製作「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費補助印
          領清冊」(附件二),併同收據或領據報本會審定後核撥經
          費。
         3.退費:承辦學校如有學生中途休、退學,應依據教育部訂定
          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相關退費規定,退還本會
          核撥該休、退學學生該學期之學費補助。
      (二)開辦費:
         1.學位班:
          (1)本會視年度預算補助承辦學校第一學年每班開辦費,上限
           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承辦學校配合僑情需要開班經本會審
           定者,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酌增開辦費之補助款。
          (2)申請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
           水電費、教材費、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
           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3)承辦學校應於第一學年開學後檢附開辦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學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計
           畫書(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核備。
          (4)承辦學校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僑務委員
           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
           額之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等
           資料報本會審定後核撥經費。
         2.非學位班:不補助承辦學校開辦費,惟學校依第四點第六款
          配合僑情需要另再開班並經本會核定者,本會得視年度預算
          核定酌予補助承辦學校辦理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
          (1)承辦學校應於辦理相關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
           補助國內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招生宣導及輔導工
           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及相關計畫(含收支概算)送
           本會申請。
          (2)承辦學校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送「僑務委員
           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
           額之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核撥及結報;但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
           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辦理核撥及結報。
      (三)學位班活動與課程經費:
         1.承辦學校得於計畫辦理前三十日,檢附計畫書及「海外青年
          技術訓練班技職講座、夏令營或華語文課程申請表」(附件
          七),向本會申請補助辦理技職巡迴講座或夏令營、辦理線
          上或實體華語文課程,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
         2.承辦學校應於計畫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僑務委員
          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
          之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等資料報本會審定
          後核撥經費。
      (四)其他費用:海青班學生在學期間,須自行負擔其他雜費、膳費
         、住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旅費等。
      (五)承辦學校所提報之各項費用,如有異動,應先報由本會審查通
         過後,始得執行。
      (六)承辦學校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各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
         應予追繳。
      (八)中途停辦者,追繳當期已撥之所有補助款。

  • [附表]
  • 附件一-(學校名稱)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ˍˍ學年/期ˍ學期學生學費補助申請表

  • 附件二-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ˍˍ學年/期ˍ學期學費補助印領清冊

  • 附件三-(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開辦費申請表

  • 附件四-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 附件五-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開辦費/學位班活動與課程費收支結算表

  • 附件六-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

  • 附件七-(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技職講座、夏令營】或【華語文課程】申請表

  • [修正]

  • 九、海青班之學生在學輔導、實務課程規劃及修業相關規定:
      (一)辦理地點:為各承辦學校校區內;四年制產學合作企業學士班
         於符合本會所訂定專班招生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得於校外實
         習。
      (二)辦理方式:
         1.學位班承辦學校須以專班方式教學,不得隨班附讀或併班上
          課,且不得中途停辦;但為配合國家政策及僑情需要,經本
          會指定為政策類科並審定開班者,得在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並須先報請本會同意,改採併班上課方式教學。
         2.非學位班每班設主任一名(得由相關系所主任或專任教師兼
          任之)、助教一名(得由專任助教或由相關系所助教兼任之
          ),及輔導員若干名。
      (三)實務課程規劃:
         1.學位班:依國內產(企)業需求,規劃專業實務課程。
         2.非學位班:課程規劃以因應各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各科別
          實習應佔百分之五十至七十、課堂授課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以學生畢業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四)在學輔導與照護:
         1.承辦學校須善盡學習輔導與生活照護之責。
         2.本會配合輔導與照護事項:
          (1)擇優核發學位班頂尖僑生獎學金及傑出畢業僑生委員長獎
           。
          (2)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3)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4)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參加僑生醫療保險費及清寒學生全民
           健康保險費。
          (5)酌予補助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6)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3.前目事項依本會訂定之獎(助)學金、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僑生保險 .僑生活動、急難救助等僑生輔導與照護之相關
          作業規定申辦。
      (五)修業規定:
         1.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班:
           I.依「專科學校法」及「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II.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副
            學士學位,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中英文學位證書。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
           I.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II.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
            士學位,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中英文學位證書。
         2.非學位班:
          (1)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
           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
          (2)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
           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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