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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僑務委員暨僑務榮譽職人員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於國內外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受邀參加中國大陸官方或傾中社團主辦之統戰活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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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務委員未遵守前點之規定,本會得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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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僑務榮譽職人員未遵守第三點之規定,本會得解聘該榮譽職人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7010517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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