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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12070103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九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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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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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院管制計畫,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發會)辦理管制;屬科技發展類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辦理管制。本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辦理管制。 - [修正]
-
九、各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評核:
(一)政院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
統,於次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綜合規劃處於次年三月
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並彙陳奉核後,以施政系統送行政院複核
。
(二)本會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
統,於次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綜合規劃處於次年四月
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經奉核定後登錄施政系統,並於本會官網公
告,另函復各受評單位。
前項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會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衡量標準如
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