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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710008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契約年度十二月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
      考核。
      前項所稱現職,指聘僱人員於契約年度十二月所任之職務,其起聘月份為同年一月者。
      聘僱人員之起聘月份非一月,或未任至契約年度十二月者,不予考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並將年終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
        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紀錄,彙送考核委員會評核。
     (二)考核委員會評核結果,由人事室簽陳委員長核定。
      依第三項規定不予考核者,仍應由單位主管簽具是否續聘僱之理由,免經考核委員會討
      論,另由人事室彙陳委員長核定。

  • [修正]
  • 八、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至最高薪點止,已達最高薪點者不予晉薪。另比
        照當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發給年終工
        作獎金。
     (二)乙等:得續聘僱,留原薪級。另比照當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
        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丙等:不予續約,且不發給當年年終工作獎金。
      依行政院一零一年十月三十日院授人組字第一0一00五六八九四號函核定之本會聘(
      僱)用計畫書(表),本會一零一年九月組織改造前進用之預算員額聘僱人員至渠等離
      職止,不適用前項晉薪規定。
      本會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不適用第
      一項晉薪規定。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以上之人員比率,參照每年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員之比率。
      除第一項年終考核考列丙等或因聘僱業務結束無法續聘僱外,得續聘僱期間,以一年為
      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按實際所需時間聘僱之。
      年終考核結果,應自該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者,不得於次一年再由本會改僱(聘)
      為僱(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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