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僑務委員會僑務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採訪攝影、數位即時新聞報導及輿情蒐集應用事項。
(二)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三)海外新聞稿源資訊供應、節慶資料文宣及海外華文傳媒聯繫服務事項。 - [修正]
-
三、本社置社長一人,承本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各人員視業務需要
配置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訊視字第107130002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設置要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