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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訊視字第107130002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設置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僑務委員會僑務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採訪攝影、數位即時新聞報導及輿情蒐集應用事項。
     (二)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三)海外新聞稿源資訊供應、節慶資料文宣及海外華文傳媒聯繫服務事項。

  • [修正]
  • 三、本社置社長一人,承本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各人員視業務需要
      配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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