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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20700227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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