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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91年3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秘庶字第10904005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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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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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會內職員、技工、工友、約聘及約僱人員。非屬上開人員須經專
案核准。
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指本會秘書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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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停車位之分配,除公務車應有專用停車位外,其他停車位應公平分配予本會員工輪
流使用。但本會主任秘書、參事、處室一級主管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同仁,得優
先獲配停車位,不必參與輪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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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車位每日停放時間,以辦公日上班時間(含加班),不得隔夜停放為原則。
使用者於停車位使用期間,因故短期無法使用停車位或因業務需要須連續停放五日(含
)以上者,應填具報備單(如附表一)向主管單位報備。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