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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00700873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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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承辦單位辦理出版品出版通告及庫存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僑務委員會出版品管理登錄表(如附件),連同一份出版
品送綜合規劃處典藏於本會多功能圖書室,出版品再版時亦同
。
(二)保存出版品原始及轉製電子檔,並控存實體出版品至少二份備
查。
(三)訂定適當期程進行出版品庫存盤點及清理作業。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