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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2070131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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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經費申請及核撥:
(一)機票費及簽證費補助之申請,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之程序,檢
具領據(如附件)、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付款之單據,以及其他簡章規定之應備文件
資料,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經本會核可後撥付。
(二)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資格
、撤銷補助、扣減補助經費或追繳已領或溢領之補助經費,且
得自次年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報名:
1.未依當年度簡章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經查證屬實。
3.除有特殊事由外,經錄取後無法參加海外參訪見習活動,而
未於自國內出發日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三)前二款規定,如因特殊事由經報請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