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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建設計畫均應優先檢討以鼓勵民間投資為原則,如因性質特殊、民間財力無法獨立
負擔或民間無意願投資之自償性計畫,始由政府辦理或參與投資。已在營運中之自償性
公共建設,應本民營化原則,研究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或其他法定方式
交由民間經營,以提升國家整體資源之運用效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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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須納入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者,應在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用途之情
形下,以現有基金辦理,必要時得檢討訂定或修正相關法規因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組織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90201004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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