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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組織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預督字第1100100062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簽訂情形表
      格式填報及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
  •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簽訂情形表

  • [修正]

  • 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
      、施作範圍、完成期限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
      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
      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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