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組織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預督字第1100100062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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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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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簽訂情形表
格式填報及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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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
、施作範圍、完成期限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
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
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