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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總處主計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總處政務
副主計長兼任;委員由本總處常務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兼任,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組織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字第110110031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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