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55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

  •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文化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前項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重大決議,應報請本院核定。

  • [修正]
  •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
     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國
     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擔任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