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091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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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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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除臺北市
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
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級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列為第二級至第三級。
二、縣(市)政府列為第三級至第五級。
前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列
為第五級。
第一項平均值,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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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條第二項自一百零
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
月十五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月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