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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20097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
    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 [刪除]
  • 第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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