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
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五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 [刪除]
-
第九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20097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