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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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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主計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主計制度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三、總處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四、總處法制業務之管理。
五、總處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服務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總處重要會議之綜合彙辦及業務報告之彙編。
七、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八、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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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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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總字第1110009139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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