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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工友平常工作日因業務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先填寫加班請示單,經
核准者,依其延長工作時數核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補送。
工友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12080201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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