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12080201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七條

    工友平常工作日因業務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先填寫加班請示單,經
    核准者,依其延長工作時數核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補送。
    工友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