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
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
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
照片等費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
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
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
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
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 [修正]
-
四、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專業技術服務者,除委託費用另行編
列外,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表: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基準
備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三‧0%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工程管理費按左列基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三、重大或特殊之工程,其基準得專案提請行政院調整。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一‧五%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一‧0%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0‧七%
超過五億元部分
0‧五%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基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定費率之
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
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基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
參考表」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
理費之提列基準。
(三)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者,除委託費用另行編列外,其工程管理費
應照前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四)工程洽請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基
準及分配比率如下:
1.編有代辦費者,除代辦費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就個案特性
及範圍另行協議外,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
分之七十提列。
2.未編有代辦費者,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工程管理費提列。
3.工程管理費之分配比率,由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另行協議。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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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0年8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行政院院授工技字第11002013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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