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110060004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計長指派副主計
      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總處職員、專家、學者派(聘)兼
      之;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外聘委員應有三
      人至七人,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外聘委員得連任二次,總處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
      款情形,得予解聘。總處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接受六
      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須有全
      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