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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行政院主計處處義二字第0960001949B號函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自行遴用作業
     (一)各級主計機構擬自行遴用之人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主計人員。(包含占機關缺派在主計機構服務之人員)
        2.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統計學科系畢業或經會計審計、統計類科考試及
         格者。
        3.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會計學、統計學或其他相關學科20學分以上,並
         修習電腦相關學科 6學分或60小時以上者。
     (二)前項自行遴用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含公營事業機構)者,其任職期間考績(成)〔
        含另予考績(成)〕至少 2分之 1列甲等。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自行遴用人員時,應先審酌以不影響所提報年度各項考試需用人員
        預估數為原則;並於每10日前依式填報上月自行遴用人員情形表,以網路報送系統
        報送,本處將彙整該項資料作為提前實施職缺管制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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