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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
職務出缺,適時、適量遴用專業人才,以提升主計人員素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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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分發考試錄取人員作業
(一)預估年度各項考試需用人員數
1.各一級主計機構按其所屬主計人員( 1)最近三年「得提列考試職缺數」(即出
缺之職缺辦理內陞遞移後之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職缺或辦理外補商調現
職主計人員、非主計職系人員或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職缺總數)之平均數(
2)預估下年度退休人數( 3)配合組織調整未來年度實際可用預算員額數等因
素,推估下年度高考三級、普通及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身心
障礙人員及原住民考試需用人員數,於每年十一月報送總處(格式如附件)。
2.總處依據考試分發主管機關訂頒之提報考試職缺比例規定、各一級主計機構提報
之年度各項考試需用人員預估數,並參酌前一年度所提報任用計畫及考試及格人
員分發情形,擬訂年度各項考試任用計畫需用考試錄取人員草案,邀集相關一級
主計機構研商,經簽報核定後,函送各一級主計機構配合辦理管控及列缺事宜。
(二)總處擬訂年度任用計畫報考試分發主管機關
1.依考試分發主管機關各項考試年度任用計畫、增列正額職缺及增額職缺之填報時
程,函各一級主計機構依該年度總處核定各項考試需用人員預估數、提列職缺比
例規定,並參酌實際及預估未來出缺情形,提報各項考試主計類科職缺任用計畫
,由總處彙整函報考試分發主管機關。
2.經總處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入任用計畫第一時段分發之現缺或經報准之
臨時出缺職務(現缺),在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前,如確有需要,得僱用非現職人
員為職務代理人。
(三)考試職缺管制作業
1.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對於已提列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含現缺及預估職缺),
應確實控管,以應考試錄取人員順利分配。
2.各一級主計機構應配合總處核定年度各項考試主計類科職缺分配數,以及考試分
發提列職缺比例規定,隨時控管所屬職缺,以提報考試職缺比達規定比例始得以
考試分發以外之其他方式遴補人員。
3.為應總處統一控管年度各項考試主計類科提報職缺情形,請各一級主計機構依下
列規定於全國主計網( e-BAS)資料收集系統填報相關報表:
(1)於每月十日前填報上月商調現職主計人員、非主計職系人員及自行遴用非現職
公務人員情形表。
(2)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填報主計一條鞭體系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
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資料。
4.總處將不定期抽查職缺通報及核對新進人員銓審資料,以查核填報前目資料之正
確性及完整性,並經綜整提報職缺情形後,視需要實施職缺管制。
5.實施職缺管制期間,各主計機構遇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時,除進
用現職主計人員外,均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四)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
1.總處依據考試分發機關公告之考試錄取名單及分配結果,於e-BAS 網站公布錄取
人員資料,並辦理轉分配作業。
2.依前款分配結果,考試錄取人員選填「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所屬主計機構」職缺者
,由總處一次或分次彙整出缺單位,按錄取人員名次及志願依序辦理第二次分配
;如選填職缺為某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主計機構職缺者,則由該一級主計機構比
照前開辦理第二次分配作業。
3.各一級主計機構及各用人主計機構配合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受分配之錄取人員報到
占缺實務訓練等後續有關事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011000741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並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新進人員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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