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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中字第110100049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逐級保舉,從嚴審核,
      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除主計長專案保舉人員
      外,各單位每年保舉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總處公務預算處、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得各保舉二名。綜
         合規劃處、基金預算處、會計決算處、主計資訊處得各保舉一
         名。行政支援單位比照本點各款所列保舉標準遴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現有主計人員人數未滿十人者,以五年保舉一
         名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其他各一級主計機構保舉人數標準計算如下:
         ( N表保舉當年度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保舉人數標準取整數,
         計算不足整數時,得保留至次年度累計。當年度保舉人數扣除
         當選人數後,如有未用完之保舉名額,得保留至次年度計算使
         用。)
         1.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十人以上至五0人者,每年得保舉人數
          以不超過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之百分之二為限,不足整數時,
          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
          年度當選人數後數值+N*0.02】
         2.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至一00人者,其五十人
          除依前目百分之二計算外,餘則以百分之一計之,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
          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值+(50*0.02)+(N-50)*0.01】
         3.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一0一人以上至五00人者,其一00
          人除依前二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五計之,不足整數
          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
          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
          選人數後數值+(50*0.02)+ (50*0.01)+(N-100)*0.005】
         4.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五0一人以上至一000人者,其五0
          0人除依前三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三計之,不足整
          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
          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值+(50*0.02)+(50*0.01)+(400*0.
          005)+(N-500)*0.003】
         5.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一00一人以上者,其一000人除依
          前四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一計之,不足整數時,得
          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
          度當選人數後數值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
          數值+(50*0.02)+(50*0.01)+(400*0.005)+(500*0.003)+(N-
          1000)*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大主計業務具有特殊貢
      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開保舉人數規定之限制,予以保舉之。

  • [修正]

  •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次,並應於每年十月開
      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報送期限內,彙核填具總處所定之表件
      資料函報總處,由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陳請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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