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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1070600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計畫之提報:
        1.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
         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
         ,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建議表,簽會綜合規劃處,並簽陳主計長核定。
        2.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計畫
         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1)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總處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2)委託對象之選定,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所稱同一期間
          ,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二項以上
          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另委託教師從事國家安全機密研究時,應排除境外人
          士參與。
     (二)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
        1.委託研究經費預算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
         則及基準辦理。
        2.總處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審查:
        1.受託單位應擬具研究計畫書;經各單位審查通過後簽訂契約,各單位填具委託研
         究計畫項目表送綜合規劃處編定委託研究編號並列管。
        2.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七日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
         ,應將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登錄於GRB系統;增修異動時,應即更
         新。
        3.委託研究計畫若需辦理問卷調查,受託單位應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或於進行調查
         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抽樣方法及經費
         明細表等資料)送總處核定後辦理。
        4.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或蒐集資料,應另擬具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通過後辦理;考察報告並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總處存檔備查。
     (四)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提送及審查:
        1.受託單位應依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並應依總處審查意見參辦。
        2.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提送及審查:
        1.研究期程屆滿一個月前,受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2.各單位得就期末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於受託單位提報審議時,邀請受託
         單位出席簡要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3.受託單位應參照座談會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修正原報告,於會議紀錄或審議意
         見送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俟總處審查無誤後,再將期末報告正
         本、印製底稿及報告電子檔於研究期程屆滿前送交總處。

  • [修正]
  • 六、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
      將委託研究報告全文登錄GRB系統,並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併同委託研究成
      果一覽表提送綜合規劃處彙辦。
      綜合規劃處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
      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刊登總處網頁,供公眾參考使用;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上一年度
      各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簽陳主計長。

  • [修正]
  • 八、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相關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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