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訓字第11112006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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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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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構)借用本訓練場地須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於訓練舉
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並經本總處核定後,始得借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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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訓練場地提供各機關(構)使用,均應收取場地設施使用費及相關
費用,主計機構辦理訓練、研習借用場地,場地設施使用費以七折優
惠;舉辦與本訓練場地相關之訓練、研習,具有特殊情形者,經簽奉
主計長核准後,得予減免或免收場地設施使用費。有關借用本訓練場
地設施使用費及相關費用基準,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