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0年11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總字第112100208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資格條件如次:
      (一)約聘僱人員應以公開遴選或甄試方式辦理,並由用人單位組成
         遴選小組辦理甄選作業,將甄選結果簽報主計長核定後進用。
      (二)約聘僱人員之資歷應符合行政院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所定資格條件。

  • [修正]

  • 五、薪點核敘標準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
         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敘。
      (二)約聘僱人員於進用時曾任職下列單位,具有與擬任工作程度、
         性質相當之工作或研究經驗,或擬約僱人員具有性質相當之約
         聘工作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扣除該
         職務所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後,賸餘年資按年提敘薪點
         一階。但以提敘至各該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定最高薪點
         為限:
         1.曾於政府機關擔任約聘僱職務。
         2.曾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3.曾任職於大專院校擔任教職。
         4.曾任職於其他私人企業相關工作單位,其年資採計以個案審
          酌簽辦。
         5.具博士學位,並擔任研究委員職務,且其工作或研究經驗特
          別優異,獲有證明文件,得以專案簽准方式,按其曾任年資
          按年提敘薪點二階。
      (三)前款年資採計提敘薪點事宜,由用人單位組成薪資審議小組審
         議。

  • [修正]

  • 九、約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並予以
      終止契約:
      (一)聘用人員於聘用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
         任用規定。
      (二)約僱人員於僱用時違反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三)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四)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
         後果,或就指派之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聘僱契約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六)年度內累積達記二大過。

  • [修正]

  • 十三、約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死亡,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酌
       給撫慰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