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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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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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資格條件如次:
(一)約聘僱人員應以公開遴選或甄試方式辦理,並由用人單位組成
遴選小組辦理甄選作業,將甄選結果簽報主計長核定後進用。
(二)約聘僱人員之資歷應符合行政院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所定資格條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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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點核敘標準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
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敘。
(二)約聘僱人員於進用時曾任職下列單位,具有與擬任工作程度、
性質相當之工作或研究經驗,或擬約僱人員具有性質相當之約
聘工作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扣除該
職務所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後,賸餘年資按年提敘薪點
一階。但以提敘至各該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定最高薪點
為限:
1.曾於政府機關擔任約聘僱職務。
2.曾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3.曾任職於大專院校擔任教職。
4.曾任職於其他私人企業相關工作單位,其年資採計以個案審
酌簽辦。
5.具博士學位,並擔任研究委員職務,且其工作或研究經驗特
別優異,獲有證明文件,得以專案簽准方式,按其曾任年資
按年提敘薪點二階。
(三)前款年資採計提敘薪點事宜,由用人單位組成薪資審議小組審
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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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約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並予以
終止契約:
(一)聘用人員於聘用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
任用規定。
(二)約僱人員於僱用時違反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三)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四)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
後果,或就指派之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聘僱契約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六)年度內累積達記二大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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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約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死亡,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酌
給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