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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1310004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 [修正]

  • 五、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及選拔辦理程序如下:
      (一)總處各單位推薦人選以一人為原則,現有編制員額在五十人以
         上者,最多可推薦二人,並依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格式(如附
         件一)填具相關具體事蹟,配合選拔作業期程,依規定期限送
         人事處彙辦。
      (二)由副主計長邀集總處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三
         點所定資格條件,審核各單位推薦人選及相關具體事蹟,並評
         選出建議人選。該等建議人選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總處或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
      (三)主計長為全盤及均衡考量,就前款建議人選及總處其餘人員中
         ,核定二人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並核示一至二人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及其優先順序。

  • [附表]
  • 附件一-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 [修正]

  • 七、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其獎勵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人員,其獎勵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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