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6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1310004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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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 [修正]
-
五、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及選拔辦理程序如下:
(一)總處各單位推薦人選以一人為原則,現有編制員額在五十人以
上者,最多可推薦二人,並依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格式(如附
件一)填具相關具體事蹟,配合選拔作業期程,依規定期限送
人事處彙辦。
(二)由副主計長邀集總處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三
點所定資格條件,審核各單位推薦人選及相關具體事蹟,並評
選出建議人選。該等建議人選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總處或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
(三)主計長為全盤及均衡考量,就前款建議人選及總處其餘人員中
,核定二人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並核示一至二人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及其優先順序。 - [附表]
- [修正]
-
七、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其獎勵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人員,其獎勵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