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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偏遠地區主計機構僱代主計人員,係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核
准辦理甄審之臨時僱用人員,參照「本省各機關臨時(約僱)人員辦理遣離補充規定」
,比照雇員資遣,辦理遣離,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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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主計機構僱代主計人員之遣離費,由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至縣屬機關學校主計機構僱代主計人員之資遣費,由總處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011000741A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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