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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計長指派副
主計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總處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
就總處職員派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督字第11006003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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