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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9020057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中央政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符合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者,其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三、各行政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行政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編列預算:
         1.營運(業務)計畫應以達成該行政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監督機關依行政法人
          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營運(業務
          )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財源範圍內,
          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之舉借以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敘明舉借
          緣由、用途、償還財源及償債計畫等,確保財務健全。
         5.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行政法人預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A.收支營運預計表
           B.淨值變動預計表
           C.現金流量預計表
          (4)明細表:如勞務收入明細表等。
          (5)附表:如成本彙總表等。
          (6)參考表:如預計平衡表等。
          (7)附錄: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預算所提決議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
         6.前目預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行政法
          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行政法人擬訂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經董(理)事會通過,未設董(
         理)事會者經首長核定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各
         監督機關。

  • [附表]
  • 附件-行政法人預算書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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