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中央政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符合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者,其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三、各行政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行政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編列預算:
1.營運(業務)計畫應以達成該行政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監督機關依行政法人
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營運(業務
)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財源範圍內,
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之舉借以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敘明舉借
緣由、用途、償還財源及償債計畫等,確保財務健全。
5.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行政法人預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A.收支營運預計表
B.淨值變動預計表
C.現金流量預計表
(4)明細表:如勞務收入明細表等。
(5)附表:如成本彙總表等。
(6)參考表:如預計平衡表等。
(7)附錄: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預算所提決議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
6.前目預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行政法
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行政法人擬訂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經董(理)事會通過,未設董(
理)事會者經首長核定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各
監督機關。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