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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字第111060025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單位每年得就預算、會計及決算、內部審核、內部控制、統計、主
      計資訊、主計人事等業務之創新、變革或精進意見,於最近一年(前
      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採納或施行者,自由提報項目
      參與評審;提報項目原則不得與往年提報項目重複,但因與時俱進,
      提出較往年重大突破或精進之意見者,不在此限。
      提報項目依提報單位分四類,第一類總處各單位;第二類中央一級主
      計機構主(會)計機構現有人員一百零一人以上、統計機構現有人員
      十六人以上及直轄市政府主計機構;第三類中央一級主計機構主(會
      )計機構現有人員一百人以下、統計機構現有人員十五人以下及縣(
      市)政府主計機構;第四類中央一級主計機構、直轄市政府主計機構
      及縣(市)政府主計機構衡酌所屬提報內容,不以第二類或第三類提
      報者。
      提報作業應由一級主計機構連同所屬提報項目統一提報,並以五項為
      限;提報項目及評審結果並納入當年度年終考評制度計分,以獎勵方
      式於總處各單位考評業務績效總分外,再予最多加三分之方式辦理。

  • [修正]

  • 四、各單位應運用「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填報系統」,將提報項目依附
      表一格式填具資料,經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簽章,併同相關證
      明文件掃描成一個 PDF檔,於每年九月五日前(如遇假日順延至上班
      第一日)上傳前開系統;逾期視為未提報。

  • [附表]
  • 附表一-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項目資料表

  • [修正]

  • 五、提報項目依第三點第二項分四類進行評審,並由總處綜合規劃處依附
      表一提報單位勾選之性質,分成會計組及統計組;如勾選主計資訊、
      人事、行政及其他等性質項目,則依其提報單位為主(會)計機構或
      統計機構歸類為會計組或統計組。提報項目涉及多項性質,由總處綜
      合規劃處依其主要性質歸類為會計組或統計組。

  • [修正]

  • 六、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
         1.總處分組評審:第一類由總處二位副主計長、主任秘書或未
          兼任主管之主計官擔任評審,並得另聘一至三位專家學者參
          與評審;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由總處相關單位擔任評審
          ,就各單位提報項目資料進行審查及填寫評分表(如附表二
          ),送交總處綜合規劃處彙整。
         2.評選方式:各提報項目之實得分數,第一類為各評審人員合
          併審查會計組及統計組之平均分數,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
          類為會計組及統計組各相關評審單位之平均分數;再分按會
          計組及統計組就各類合併擇取前五分之二且八十分以上者,
          提報副主計長主持之初審會議決議進入複審單位及項目。
      (二)複審:
         1.評審委員分組評審:由總處相關主管或主計官,以及部分中
          央與地方主計機構代表擔任評審委員,並得另聘三至五位專
          家學者參與評審。各評審委員依其專業性分成二組,分別審
          查各類進入複審之會計組及統計組,惟總處相關單位主管及
          中央與地方主計機構代表擔任之評審委員不評審自己單位所
          屬之類別。各評審委員就提報項目資料進行審查及填寫評分
          表(如附表二),送交總處綜合規劃處彙整。
         2.評選方式:各類進入複審項目以會計組及統計組各評審委員
          之平均分數為其實得分數。總處綜合規劃處以各類會計組及
          統計組合併,彙整四類進入複審項目實得分數,提報副主計
          長主持之複審會議決議獲獎單位及項目,分別核予優等獎(
          八十六分以上)、甲等獎(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
          。另依評審結果並得就排除最高分與最低分(差距十分以上
          者)重新核算平均分數達八十三分以上者,增列甲等獎單位
          及項目。
      (三)核定:由總處綜合規劃處將評審會議結果簽陳主計長核定後公
         開頒獎表揚。

  • [附表]
  • 附表二-主計業務創新變革精進項目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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