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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9080088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停車場停放對象及車位劃分:
      (一)行政院院區:依「行政院院區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規定,供總處公務車輛與
         於行政院院區辦公之員工車輛停放。
      (二)廣博大樓:供總處公務車輛與於廣博大樓辦公之員工及來賓車輛停放。
      (三)中辦園區:供總處公務車輛與於中辦園區辦公之員工及來賓車輛停放。
      (四)主訓中心:供總處公務車輛與於主訓中心辦公之員工及講座、受訓學員車輛停放
         。

  • [修正]
  • 六、行政院院區及廣博大樓汽車停車位申請及收費基準: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二款資格同仁。
      (二)申請方式及租用時間:
         1.總處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申請,經管理單位彙整核配停車位
          後發給停車證。但行政院院區部分由管理單位另造冊及檢附申請者相關文件,
          送經行政院政風處審查核發後轉發:
          (1)行車執照影本。
          (2)駕駛執照影本(懷孕同仁應檢附足資證明相關資料、身心障礙人士應檢附身
           心障礙手冊)。
          (3)其他證明文件(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與申請人不符者,應檢附足資證明車
           輛所有人與申請人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或配偶之父母之證明文件
           )。
         2.每次租用以一年一期為原則,但行政院院區部分配合行政院管理方式辦理;配
          合單位副主管以上、懷孕同仁調整車位者,租用時間不在此限。
      (三)管理單位受理前款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優先提供停車位順序如下:
          (1)懷孕、身心障礙同仁各提供車位一個。
          (2)行政院院區科長以上同仁與廣博大樓單位正、副主管。
          (3)廣博大樓科長以上同仁。
         2.前目申請人數超過可分配停車位時,分別以抽籤方式辦理,倘分配後仍有剩餘
          車位,由非前目之申請者,統一以抽籤方式辦理。
         3.年度中如遇有停車位需求之單位副主管以上、懷孕同仁,且已無停車空位時,
          由科長以下抽籤結果最末者依序無條件讓出車位,俟各該同仁無需求時歸還讓
          出者。
      (四)收費基準及方式:
         1.經核發員工車輛停車證者,廣博大樓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每月收取租金新臺
          幣四百元,其餘停車位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八百元,其收取方式如下:
          (1)行政院院區員工,由總處自其薪資扣款後,轉匯行政院繳入國庫。
          (2)廣博大樓員工,由總處自其薪資扣款後繳入國庫。
         2.中途退租員工,應於次月發薪日前十五日通知管理單位,辦理薪資停止扣繳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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